驻槟城总领馆关于转发《实用!民法典为海外同胞提供法律保障》的通知
2021-06-07 16:47

  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有助于更好保护包括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在内的海内外同胞的民商事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民法典作为民事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对《宪法》的实施起到重要保障作用。下面,让我们来看看,民法典有哪些内容与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息息相关。

  一、民法典为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在境内从事民商事活动提供了法律遵循

  民法典第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可见,民法典的民事主体并不以国籍进行区分,所有华侨华人和归侨侨眷在中国境内从事民事活动,都属于民事主体,享有人身自由、人格尊严、财产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所有民事权利,同样,承担因从事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个别条款针对侨胞有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住所在民事法律上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确定权利义务、解决纠纷,如婚姻登记、确定继承关系、债务履行地以及民事诉讼等。外籍华人和华侨在国内无户籍,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其在中国境内的经常居所就视为住所。一千零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一千一百零九条规定:“外国人依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这些条款对侨胞收养子女作了明确规定。

  二、民法典为华侨和归侨侨眷在境外开展民商事活动提供准据法依据

  华侨和归侨侨眷在境外开展民商事活动,具有涉外因素,适用中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及有关国际私法规则。《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华侨和归侨侨眷作为中国公民,在境外开展民商事活动,可以与对方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中国民法典。《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对民事主体、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方面所适用的准据法作了规定。华侨和归侨侨眷可以依照《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的规定,选择适用相应准据法。但外国法律适用损害中国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适用中国法律。

  三、民法典为贯彻执行涉侨法律法规提供了法律依据

  民法典为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等专门性涉侨法律法规提供了民事领域的基本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这一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二条对侨眷的范围大致相同。

  《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关于华侨、归侨“子女”关系的认定,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第一千一百十一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因此,除了华侨、归侨的婚生子女外,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也应当认定为华侨、归侨的子女。此外,《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了保护归侨侨眷国内私有房屋的权益,这也属于民法典对物权保护的范围,归侨侨眷可以以民法典物权编的有关规定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原文转发自:马来西亚领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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